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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单方约定不算数,离婚协议被撤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1日 来源:南宁离婚民事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男方:白**,男,汉族1987年02月12日生,籍贯: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0212****


  女方:韩**,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生,籍贯: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身份证号码:41032319851024****


  男方与女方2008年07月认识,于2009年02月16日在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市襄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05月28日生育一女儿,名:白** 。因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自己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⑵夫妻共同无任何房产,婚后购买的房内家用电器及家俱归男方所有。


  ⑶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律师解答: 只要是双方在调节部门调解情况下同意并且签字 那么就有效





单方约定不算数,离婚协议被撤销

黄某与施某1977年年登记结婚。1997年12月黄某以开饭店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2000年12月陈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归还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于2001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在2001年2月12日,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夫妻共有浦东南路一套房屋,产权归施某所有,由其居住,黄某自愿迁出。黄某未主张房屋补偿款。双方还口头约定,黄某在外所有债权债务由其一人享有和承担。

  2003年8月陈某以黄某与施某调解书中有关房屋处理,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原审法院依职权进行再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中止原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向陈某所借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提出该债务系黄个人债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于2004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施某对黄某欠陈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施某以其与黄某有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由黄某一人享有和承担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与黄某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只在施某与黄某之间产生约束力,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于2004年10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借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日趋增多。一些负有债务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往往将自己的所有财产无偿让给对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就造成了其负有债务又无财产可执行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本案中,施某与黄某在黄某所负债务执行期间,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负有债务的黄某放弃房屋产权或房屋补偿款,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撤销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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