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民事

植物人离婚案 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的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2日 来源:南宁离婚民事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植物人离婚案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自己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自己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现原告仍住院治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


  本案中,本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及行为能力评定。2000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许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许某之妻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确定原告之母滑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


  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现经本院公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态时,被告仍未出现,根本未尽妻子义务,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主张,考虑到原告目前系无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子女抚育权问题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张,可予准许。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评析


  1、本案是一起首例植物人离婚案。


  该案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前所未有;诉讼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又下落不明;法律界对该案如何处理意见不一。由于以上情况,故对该案的处理应当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婚姻法》关于处理离婚问题的规定,慎重而委托地处理好本案。


  2、原告要求与妻子离婚的诉讼可予立案受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以原告的名义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时提供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被电击伤所致植物人的病情诊断书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告的大脑已经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等。现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本案应当受理。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自己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




  3、法律未明确规定植物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认定原告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原告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本案的原告系植物人,故应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评定,认定原告为植物人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可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4、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与原、被告共居一处的原告法定代理人陈述,被告于1993年热衷搓麻将且彻夜不归,后又自1995年起擅自离家出走至今,反映原告与被告已分句生活的事实成立;被告所在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里的证明又证实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此,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经法院公告查找被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且下落不明满4年。


  5、植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的约定无效

2002年8月,钟某和倪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钟某某由倪某抚养,钟某不得探望。离婚后,钟某数次去探望女儿,但倪某只让其见了一次。双



  2002年8月,钟某和倪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钟某某由倪某抚养,钟某不得探望。离婚后,钟某数次去探望女儿,但倪某只让其见了一次。双方遂起纠纷,并为此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发生争执:钟某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两天;或者是每月探望女儿三次,每次半天。但倪某认为自己和钟某已就探望权的问题达成协议,钟某无权探望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钟某与倪某关于钟某不得探望女儿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钟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同时也合乎道德人伦之情理,应予支持。钟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鉴于其女儿钟某某才两岁两个月,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钟某探望女儿的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密。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钟某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9点至17点行使探望权。探望期间,允许钟某带女儿钟某某在县城范围内活动。倪某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Copyright ©2008-2020

南宁离婚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